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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推出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议题的规定

2026-05-22 23:24:26 新浪新闻
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202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章节中规定依照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及时开展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及时展开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数罪,其中部分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对该部分犯罪案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被告人出境之前作出的供述和辩解,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条 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区域; 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在境外、健康状况、明确的境外居住地、联系形式、通缉、发布红色消息等情况,该行业; 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近亲属以及已掌握的所有近亲属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主要事实,这一技术; 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相关工程; 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是否附有相关法律手续; 这一研究需附翻译件的,是否一并移送。第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区域、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十日以内补送;三十日以内未补送,不能作出合理表明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第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应当载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要求到案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第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向被告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应当通过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法,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和方式: 对中国籍被告人,可以委托我国驻被告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被告人系外国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可以借助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状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该领域等能够确认被告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向其最后居住地送达可以视为送达的,可以向被告人最后居住地送达; 已经查明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但穷尽办法不能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收获执业证书的律师;从境外寄交、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移该领域后,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近亲属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调查时,先由公诉人举证,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再由辩护人举证,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理由正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再次拒绝的,不予准许。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出席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交与该领域。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出示证据,申请法庭公告证人、鉴定人等出庭; 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言,再由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并展开辩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缺席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除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并经缺席审理作出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缘故。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出席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公告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提出上诉。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审判长公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再由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加入诉讼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原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展开办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公告书至迟在开庭审理三日以前送达;受送达人在境外的,至迟在开庭审理三十日以前送达。第十九条 患有严峻疾病被告人在缺席审理期间死亡或者逃匿,符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第十六条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罪犯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实施刑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应当重新审理。有多名近亲属申请参加的,应当推选一至二人参加诉讼,并可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至二人参加诉讼。罪犯对判决、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有权提出异议后十日以内提出。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在境外的,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以外,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发表开庭公告。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的近亲属询问了解状况; 法庭依次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涉案财物事实开展调查。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对患有突出疾病被告人拟进行缺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就被告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出认定,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出具报告,该领域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作出认定。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看来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直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依法审理作出裁判。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先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定后,人民检察院觉得仍有必要开始缺席审判程序的,可以另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依法审理作出裁判,并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尚未处置的相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第十八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被告人患有严峻疾病无法出庭”,是指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其不能正常感知、理解、认识、表达而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般由同一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系经指定管辖收获管辖权的,应当重新指定管辖。第十五条 在缺席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第二十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展开缺席审理,被告人恢复受审能力的,该领域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恢复受审能力的,这一技术裁定终止缺席审判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相关规定继续审理;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恢复受审能力,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相关项目撤销原判决、裁定,由作出缺席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对被告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 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席诉讼。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罪”,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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